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青龙湾蓝谷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株洲县渌口镇新民建筑器材租赁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执异321号
异议人(案外人):株洲青龙湾蓝谷小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青龙湾村王子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邓天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兆丰,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株洲县渌口镇新民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渌口镇梅苑路1栋101、102号。
经营者:仇梦婷,女,1990年5月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
被执行人: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尧,总经理。
被执行人:兰国敏,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
在株洲县渌口镇新民建筑器材租赁部与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兰国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株洲青龙湾蓝谷小镇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的财产保全提出异议,在审查过程中,株洲县渌口镇新民建筑器材租赁部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异议人(案外人)株洲青龙湾蓝谷小镇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案外人)株洲青龙湾蓝谷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案外人)株洲青龙湾蓝谷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 判 长 张 凌
人民陪审员 文 云
人民陪审员 陈 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舒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