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青龙湾蓝谷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株洲市盛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执异212号
异议人(案外人):株洲青龙湾蓝谷小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青龙湾村王子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邓天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兆丰,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盛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元区九区黄河路与泰山路东南角富景园小区7栋10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刘作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尧,总经理。
被执行人: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青龙湾村惠天然奥特莱斯一期1栋101。
负责人:张立尧,总经理。
在株洲市盛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株洲青龙湾蓝谷小镇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的财产保全提出异议,在审查过程中,株洲市盛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分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异议人(案外人)株洲青龙湾蓝谷小镇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案外人)株洲青龙湾蓝谷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案外人)株洲青龙湾蓝谷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 判 长 张 凌
人民陪审员 文 云
人民陪审员 陈 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彭舒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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