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市盛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民初4008号之一
原告:株洲市盛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九区黄河路与泰山路东南角富景园小区7栋10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刘作平。
委托代理人:罗仁,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或反驳诉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上诉等。
被告: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尧。
被告: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青龙湾村惠天然奥特莱斯一期1栋101。
法定代表人:张立尧。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国保,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反诉;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文志锋,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盛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了(2022)湘0203民初40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分公司价值73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株洲市盛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分公司已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株洲市盛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分公司价值人民币735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黄爱武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熊诗瑶
书 记 员 曹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