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创润建材有限公司、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3743号之一
申请人:株洲创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升龙路98号御景龙湾5栋1908号。
法定代表人:言争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嘉,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鸣,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调查取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和解,提起反诉,签署、送达、接收法律文书,提起申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峰,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株洲创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创润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株洲创润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尹利 容唐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实习李雅琳
书 记 员 刘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