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2执9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新马西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朱飞跃,董事长。
被执行人: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青龙湾村楠木组(柏树里安置区)。
负责人:吴致远,经理。
被执行人: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尧,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分公司、伟大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2)湘021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人民币7437019.9元,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56922.74元,合计人民币7593942.64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全部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55%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9869.71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9月19日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2022)湘021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长征
审判员  喻 涛
审判员  戴威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