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林县潇雨水泥制品厂与广西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5民初1573号之二

原告:上林县潇雨水泥制品厂,经营场所:广西南宁市上林县乔贤镇乔贤社区塘六柑果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25MA5Q0WD69J。

经营者:梁永平,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明,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24号2栋2单元6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L5Y67。

法定代表人:廖泳雯。

原告上林县潇雨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广西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林县潇雨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计921元,由原告上林县潇雨水泥制品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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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莫 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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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