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固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西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4569号 申请人:佛山市固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4幢309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T8756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上林县大丰镇水街2号上林澄州水街6号楼1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L5Y6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固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西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596.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固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596.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65.97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固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