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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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民初15785号之二
申请人:广西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8594401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西佳通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2144999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广西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被申请人广西佳通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一案,依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1)桂0105民初157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4640010元为限保全被申请人广西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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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佳通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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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