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民初15785号之一
原告:广西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塘基叉路口(樟木镇土地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8594401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佳通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明阳工业园区平山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2144999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佳通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广西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6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961元,由原告广西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路 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