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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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民初15785号
申请人:广西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8594401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西佳通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2144999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广西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被申请人广西佳通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一案,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国际物业部编号为PZDM202145000000000472的保单保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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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申请保全标的为464001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4640010元为限,保全被申请人广西佳通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广西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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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