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陆海飞与江苏安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412执38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4月23日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安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49424753D,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安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12民初7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9342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