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安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4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安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建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再审申请人江苏安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伟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终3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9年3月5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安奇公司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亦是其工商注册地址邮寄送达了传票,但该邮件于2019年3月8日被退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安奇公司寄送的传票于2019年3月8日被退回,故2019年3月8日为传票送达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安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安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章润
审判员周成
审判员司继宾
法官助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