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丝路蓝创意展示有限公司

深圳市丝路蓝创意展示有限公司、武汉珂美立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92民初11081号
原告:深圳市丝路蓝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山街道市花路3号福年广场B4座2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思红,北京市鑫诺(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珂美立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C7栋7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丝路蓝创意展示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珂美立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丝路蓝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丝路蓝创意展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丝路蓝创意展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37.11元,由原告深圳市丝路蓝创意展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