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丝路蓝创意展示有限公司

深圳市丝路蓝创意展示有限公司、*****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执32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丝路蓝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市花路3号福年广场B4座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0368150P。
法定代表人:李萌迪,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东**毅恒重工有限公司2号厂房1层-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9B9T52U。
法定代表人:李庭蓉,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丝路蓝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2022)鄂0115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丝路蓝创意展示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丝路蓝创意展示有限公司支付制作费用14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1月2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赔偿律师费损失1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72元、执行费2379元。
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等查询,查询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如下:
一、2022年9月28日,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案件,本案为轮候冻结,无可供执行存款。
二、被执行人*****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市江夏区工业用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鄂(2020)**市江夏不动产权第0××8号),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3年2月17日至2026年2月16日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处置。
三、截至2023年2月8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及证券数据。
四、2023年2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庭蓉予以限制高消费惩戒,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仍需继续履行(2022)鄂0115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任忠
审判员  曾 波
审判员  刘红姣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刘 君
书记员  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