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5民初23033号
原告:**,女,1992年9月3日出生,白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丞,上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丝路蓝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
原告***被告深圳市丝路蓝创意展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顾正恺
人民陪审员田万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