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蓬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新晨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民初1066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怀,石狮市中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新晨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锦尚镇锦昌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L52555203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福建省蓬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罗山街道山仔社区北诚路B65名香大厦B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64116408M。

法定代表人:李新焕,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群,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堂,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林妈思,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新晨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蓬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林妈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预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许鸿源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洪斯斯

速录员  蔡静雯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