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成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礼县宏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和建材分公司、甘肃成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5民初656号
原告:礼县宏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和建材分公司,住址: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十里乡十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5MA72PQ2441。
法定代表人:王彦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峰,甘肃仇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甘肃成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东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6316079093K。
法定代表人:赵美银,职务: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7年6月21日,住甘肃省西和县。
本院在审理礼县宏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和建材分公司诉甘肃成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礼县宏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和建材分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以被告甘肃成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向礼县宏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和建材分公司给付了全部货款,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礼县宏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和建材分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礼县宏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和建材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7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礼县宏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和建材分公司508.5元。
审判员  李育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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