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226民初1515号
原告:**,住礼县。
被告:甘肃成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礼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住礼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成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艳
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