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大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林路华太电热电器厂与甘肃大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2民初2859号
原告:工林路华太电热电器厂。
法定代表人:马宗满。
被告:甘肃大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工林路华太电热电器厂与被告甘肃大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工林路华太电热电器厂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林路华太电热电器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林路华太电热电器厂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工林路华太电热电器厂负担。
审判员祝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英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