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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民初376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绣河沿54号1**18层18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郑国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