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民初376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绣河沿54号1**18层18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郑国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