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103执91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电保姆电力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春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赣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但国根,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电保姆电力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赣商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3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赣商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电保姆电力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赣商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8979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强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