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3民初995号
原告:甘肃电保姆电力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秋丽,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宇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电保姆电力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宇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甘肃电保姆电力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电保姆电力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电保姆电力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75元,减半收取3337.5元,由原告甘肃电保姆电力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贠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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