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执1746号之一
申请人:甘肃富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51号2层。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8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甘肃富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的(2021)甘0104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肃富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090000元、逾期支付利息117115.09元,以上共计1207115.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全部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甘肃富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163元,由原告甘肃富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9元,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94元。”因义务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甘肃富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车辆、证券、房产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亦未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