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海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2901民初3120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住临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临夏市。 被告:甘肃海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68150959XH,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800号4层4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海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康 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萍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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