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4民初443号
原告: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康乐路27号1号楼B719室。
法定代表人:刘克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维,甘肃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2幢2层201-H2-6。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67元,由原告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婧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