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兰州精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19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康乐路27号1号楼B719室。
法定代表人:刘克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晨炜,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精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清水街66号。
法定代表人:金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得宾,北京嘉润(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恺远,北京嘉润(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4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甘肃天诚信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国飞,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玫,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吉尔吉斯斯坦中大中国石油公司西安代表处,驻在场所:西安市高新区沛惠南路18号唐沛国际广场D座13层。
首席代表:王九龙。
原审第三人:潘庆梅,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
上诉人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精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日公司)、甘肃天诚信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诚信公司)、原审被告吉尔吉斯斯坦中大中国石油公司西安代表处(以下简称中大石油西安代表处)、原审第三人潘庆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4民初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红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晨炜、孙勇,被上诉人精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得宾、孙恺远,被上诉人天诚信公司因在诉讼中已注销,天诚信公司股东***申请参加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国飞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中大石油西安代表处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潘庆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4民初9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91.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惠东
审 判 员 石 浩
审 判 员 赵辉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琼琰
书 记 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