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104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康乐路27号1号楼B7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的(2018)甘0104民初9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1、王某于2018年5月3日之前给付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及暖气费共计80000元,如果2018年5月3日之前不能给付,则承担违约金17242.9元;2、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8元,由王某负担。因义务人王某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724.90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38724.9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