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90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批发部,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36MA6UAY7K0N。
经营者:宋登林。
被申请人:甘肃金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XX镇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MA71YM7C9F。
法定代表人:杨金军。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批发部与甘肃金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7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金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8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批发部与甘肃金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金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