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722号
申请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批发部登林建材批发部,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酒十路50号,注册号XXXXXXXXXXX0411610136600040411。
经营者:宋登林。
被申请人:甘肃金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XX镇线市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线市街广通嘉园D#楼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MA71YM7C9F。
法定代表人:杨金军。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批发部登林建材批发部与甘肃金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陕0111民初7064号。申请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批发部登林建材批发部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金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陕西博众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批发部登林建材批发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金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