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1民初146号
原告:***。
被告:甘肃锦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东方丽晶茂A幢14楼1416号。
法定代表人:韩有红,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王某。
被告:***。
原告***与被告甘肃锦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黄 桂 彬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甘雨禾
书 记 员 周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