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6314号
原告:西安中程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W3RFK62。
法定代表人:赵娜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鑫强,甘肃达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锦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0739633615W。
法定代表人:韩有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程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锦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中程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中程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86.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赵 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付抒寰
书 记 员 王慧娟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王慧娟送达日期: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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