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锦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锦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4民初986号
原告:**。
被告:甘肃锦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有红,经理。
被告:**。
被告:芮某。
原告**与被告甘肃锦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芮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 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