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3022号
原告:天水黄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经十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水黄河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天水黄河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天水黄河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黄河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2元,减半收取计2706元,由天水黄河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