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执8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舍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兰州汇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甘肃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兰州汇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的(2019)甘0191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兰州汇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因义务人兰州汇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甘肃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兰州汇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兰州汇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工商、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和保险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兰州汇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娟
审 判 员 姜 峰
审 判 员 基 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坚会新
书 记 员 陆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