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顺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华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民终4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华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南河路2268号一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聂永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雄杰,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善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12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顺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翼龙路74号世纪大厦四、五层。
法定代表人:康翔,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华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顺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9)甘0123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9)甘0123民初3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华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98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9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关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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