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顺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瓜州县强力商砼有限公司、甘肃顺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922民初78号 原告:瓜州县强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瓜州县瓜州中路西侧原三联公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MA73TXB27M。 法定代表人:**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89年10月28日,住瓜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209201411386280。 被告:甘肃顺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翼龙路74号世纪大厦四、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396077492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91年1月23日,住甘肃省庆阳市。 原告瓜州县强力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力商砼公司”)与被告甘肃顺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建土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力商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顺建土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强力商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商砼款8309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5997元(从2022年5月8日计算至2023年2月7日,共计9个月,按照市场报价年利率3.85%上浮50%);2.要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8日,被告顺建土木公司与原告强力商砼公司签订《商品砼供应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标号为C15、C20、C25、C30、C35、C40、C45等不同型号规格的混凝土用于其承建的瓜州县北大桥330kv桥六七升压站项目土建工程。其中合同中约定C15含税单价340元/m³,C20含税单价350元/m³,C25含税单价355元/m³,C30含税单价360元/m³,C35含税单价390元/m³,C40含税单价410元/m³,C45含税单价450元/m³,特殊混凝泥土另外加价。合同暂定金额4302600元,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合同价款支付按月结算金额的70%,剩余货款在工程结束后(20日内未再使用商砼视为工程结束)10个工作日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商砼。后在供货过程中,因原材料上涨,双方约定自2021年9月28日起对商砼价格平均上调100元/m³。2022年4月8日,供货结束后,根据被告每个月与原告的对账情况,被告共应付原告商砼款1837585元,现仅支付1000000元,剩余837585元一直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顺建土木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商砼款830960元的请求。双方确定的已结算的商砼价款是160576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1200000元,下欠原告商砼款40576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1.原告提交的《商品砼供应合同》彩色扫描件一份、商砼混凝土结算单原件五份、预拌商品混凝土发货单原件两份、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复印件两份,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提交的商砼调价函一份,拟证明2021年9月28日,因原材料上涨,原告提出所有标号商砼价格在合同价基础上每立方上调100元,被告同意**确认的事实。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持有异议,被告认为对于调价,双方要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确定,被告公司只是接受了调价函而已,不能证明被告承认了调价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在商砼调价函上签字并**确认,该证据能够证实双方自2021年9月28日起对商砼单价调价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3.被告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复印件一份、人员工资表复印件一份(共两页)、工资发放表复印件一份(共三页),拟证明被告代付原告工资20万元。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持有异议,原告认为收款人并非原告公司,原告也没有收到该笔款,被告所称的给原告公司的工人代发工资,上述事实不属实,工资表中的人员并不是原告的雇佣人员。本院认为,因本案系商砼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提交的该证据证明的是双方在劳务关系下所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否真实的问题,且原告对证据及该证据所对应的事实不认可,故对该证据在本案中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18日,原告强力商砼公司与被告顺建土木公司签订《商品砼供应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标号为C15、C20、C25、C30、C35、C40、C45等不同型号规格的混凝土用于瓜州县北大桥330kv桥六七升压站项目土建工程。合同约定C15含税单价340元/m³,C20含税单价350元/m³,C25含税单价355元/m³,C30含税单价360元/m³,C35含税单价390元/m³,C40含税单价410元/m³,C45含税单价450元/m³,特殊混凝泥土另外加价。合同价款4302600元,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商砼款的支付,按月结算金额的70%,剩余货款在工程结束后(20日内未再使用商砼视为工程结束)10个工作日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期间,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原告向被告发出《商砼调价函》,要求自2021年9月28日零时起对商砼价格在原合同基础上上调100元/m³,被告在该调价函上签字确认。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20日,双方分别进行了五次结算,加上2022年4月8日没有结算的两张供货发票记载的C25方量21m³,合计混凝土方量为3991.5m³(872.5m³+83.5m³+762.5m³+1344m³+908m³+21m³),合计价款1603660元(329655元+31935元+312840元+571260元+350515元+7455元)。根据调价函,2021年11月以后(结算金额312840元的结算单为调价后的数额),原告给被告供了2273m³(1344m³+908m³+21m³),每立方上涨100元,增加的货款是227300元,合计价款1830960元。被告于2021年10月8日付款200000元,2021年12月13日付款800000元,合计付款1000000元,剩余830960元未付。2023年1月9日,原告提起诉讼,l.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商砼款8309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5997元(从2022年5月8日计算至2023年2月7日,共计9个月,按照市场报价年利率3.85%上浮50%);2.要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砼供应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货款未付清的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算单及混凝土发货单所记载的数额所证实,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原告货款,结算后又未在合理的期限给付货款,故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具体数额以本院认定的为准;被告逾期付款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系剩余货款830960元的利息损失,故应当以剩余货款83096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3.7%为基础,酌情加收50%罚息(5.55%)作为年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期限自原告主张的2022年5月8日至2023年2月7日止;被告提出只在调价函签字,但未另行签订调价协议,对调价函所确定的调升价格不认可的辩解,因原告提交的商砼调价函由被告签字确认并加盖了印章,应视为对双方签订的商品砼供应合同的补充,是该合同的组成部分,故被告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2022年1月13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代付原告民工工资20万元辩解,因本案系商砼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与被告主张的劳务费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原告对被告主张的证据及事实不予认可,故在本案中不予涉及,被告可另行处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顺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瓜州县强力商砼有限公司商砼款8309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甘肃顺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瓜州县强力商砼有限公司货款利息34588.71元(830960元×5.55%/年÷12个月×9个月)。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269元(已预交),由被告甘肃顺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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