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民初150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08日出生,甘肃省合水县人,现住甘肃省合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驰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05月03日出生,宁夏省同心县人,现住宁夏省同心县。
被告:**,男,汉族,1987年08月2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现住甘肃省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顺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翼龙路74号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顺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负担,退付原告***442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