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2民初403号
原告:甘肃***塑复合管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中铺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顺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翼龙路74号世纪大厦四、五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顺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甘肃顺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公司支付了拖欠的货款23179.52元,故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塑复合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甘肃***塑复合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讷
书 记 员 黄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