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226民初1075号
原告:**,住礼县。
被告:甘肃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礼县城关镇河畔金城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住礼县。
被告:王某,住陇南市。
原告**诉被告甘肃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87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秦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付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