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226民初297号 原告:**,住礼县。 被告:甘肃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礼县城关镇河畔金城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住礼县。 原告**诉被告甘肃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秦 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宁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