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6270号
原告:兰州正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河路2498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春,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天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燕云峰,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正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天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兰州正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天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正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正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天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兰州正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任小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