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240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甘肃红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425号1单元14层1401室。
法定代表人:许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甘肃天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完颜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甘肃红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天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红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上诉费,亦未向本院提出上诉费用的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甘肃红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清梅
审判员 陈 桂
审判员 康慧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韩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