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11571号
原告:张掖市现代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州区南环路世纪宝源小区29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94862111B。
法定代表人:巴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甘肃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系甘肃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天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州区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19098539D。
法定代表人:完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掖市现代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天宁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掖市现代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现代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掖市现代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3元,减半收取2176.5元,由原告张掖市现代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受理费2176.5元。
审判员 赵文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