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铁发物业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铁发物业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4民初1937号
原告:甘肃铁发物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煊,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
原告甘肃铁发物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甘肃铁发物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铁发物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甘肃铁发物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