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通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通胜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润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七民初字第30252号
原告甘肃通胜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甘肃润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通胜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润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通胜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甘肃润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通胜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通胜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甘肃润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通胜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