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21民初64号
原告:清水县鑫固建材厂,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马沟村。
投资人:张烈秀,该厂总经理。
被告:甘肃翔飞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具体信息不详。
原告清水县鑫固建材厂与被告甘肃翔飞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清水县鑫固建材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清水县鑫固建材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学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丽亭
书 记 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