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03执90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白银熙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拯翔。
被执行人:***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福有。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甘肃永安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尚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白银熙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永安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0403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白银熙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永安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还款协议并长期履行,该案依法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403执9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文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德恩
书 记 员 王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