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翔飞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飞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21民初1537号
原告:***,男,1990年7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告:***,具体信息不详。
被告:马卫国,具体信息不详。
被告:***飞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具体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马卫国、***飞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计85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陆学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丽亭
书 记 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