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翔飞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飞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兰州远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初566号之五 原告:***飞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东路226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远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13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73-83号首层至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飞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远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飞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以涉案纠纷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飞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公司撤诉并未影响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飞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674元,减半收取11933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337元,由***飞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