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粤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甘肃粤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1民终16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定远村。
法定代表人:孙加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昱,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粤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02号1901室(中广宜景湾尚城)。
法定代表人:王俊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卫,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物流)与被上诉人甘肃粤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9)甘0123民初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民丰物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昱,被上诉人粤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丰物流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9)甘0123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依法予以改判,驳回粤信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粤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在未认清基本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以粤信公司单方面所称三项工程均已经过验收并进行了结算为依据,判令由民丰物流给付工程款并承担利息,实属事实认定错误,亦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经过最终结算。2.一审判决对粤信公司提出的主张未经核实,径行判令支持粤信公司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实属错误,有失公允。双方在合同中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应当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支付利息。而且在本工程中,粤信公司也涉及逾期交付的问题,民丰物流保留向粤信公司追溯其逾期交付的权利。
粤信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案双方签订的工程,都有三方签字的工程验收单及会签单,一审判决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民丰物流所称的保留追究粤信公司逾期交付工程的问题已过诉讼时效。3.民丰物流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粤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民丰物流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759491.78元;2、判令民丰物流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自2015年5月31日至2018年12月30日)346766.35元,自2018年12月30日之后利息算至本息付清日止);3、民丰物流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以甘肃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甲方,以粤信公司为乙方的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施工瑞鑫冷链物流园区交易中心一层室内装饰工程,包括吊灯、隔墙、独立柱及结构墙面喷涂乳胶漆等工程;安装工程;客户配电及商户内配电箱、公共照明、应急照明及线路工程等。竣工日期为2015年1月8日。合同价款为450万元,同时针对固定总价特此说明本工程不含税金。工程款支付承包人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至下列节点时支付约定工程进度1、合同签订后七日支付工程款100万元;2、工程完成50%支付承包方200万元;3、所有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交付工程、竣工资料、结算资料,发包人对结算审核认可后付至总价款的90%;4、预留工程总价款的10%作为质保金,待竣工合格1年后无息返还。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图纸3份及竣工验收表3份。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5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竣工结算。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后起算。违约责任中约定,如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以书面形式催款,发包方在接到催款通知5日内不付款的,自第6日起,应向承包人按未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在该份合同中加盖了甘肃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和粤信公司的印章。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将质保金支付承包人。合同签订后,2014年11月3日粤信公司组织人员开始进场施工,该工程于2015年5月20日竣工。工程竣工后,2015年5月30日粤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甘肃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2015年6月20日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湖北合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第八项目部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2015年9月20日,甘肃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单》中加盖了单位印章予以确认。2015年9月20日甘肃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李静、魏江涛、胡洁对粤信公司报送的合同价款进行了审核,经审核确定本工程价款为4432500元,向粤信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00万元,尚欠1432500元未付。2015年3月21日以甘肃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甲方,以粤信公司为乙方的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施工瑞鑫冷链物流园区交易中心室内天井回廊干挂墙砖项目工程,约定开工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4月20日。本合同价款每平方米280元,外加20万施工脚手架、运费费用(不含税金,墙砖按实际完成面积计算总价)。工程款支付承包人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之下列节点时支付约定工程进度1、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工程款30万元,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再支付工程款50万元;2、所有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交付工程、竣工资料、结算资料,发包人对结算审核认可后付至总价款的95%;(审核周期为15日)4、预留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待竣工合格满1年后无息返还。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图纸3份及竣工验收表3份。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5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竣工结算。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后起算。违约责任中约定,如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以书面形式催款,发包方在接到催款通知5日内不付款的,自第6日起,每逾期一日,应向承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在该份合同中加盖了甘肃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和粤信公司公司的印章。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将剩余保修金支付承包人。合同签订后,2014年11月3日粤信公司组织人员开始进场施工,该工程于2015年5月20日竣工。工程竣工后,2015年5月30日粤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甘肃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2015年6月20日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湖北合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第八项目部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2015年9月20日,甘肃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单》中加盖了单位印章予以确认。2015年9月20日甘肃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李静、魏江涛、胡洁对粤信公司报送的合同价款进行了审核出具了《工程结算会签单》,经审核确定本工程价款为1093623.04元,向粤信公司支付了工程款50万元,尚欠593623.04元未付。2015年3月以甘肃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甲方,以粤信公司为乙方的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施工瑞鑫冷链物流园区交易中心室内天井回廊不锈钢玻璃栏杆项目工程,约定开工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4月20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本合同价款每米470元(含材料发票,按实际完成米数计算总价)。工程款支付:承包人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至下列节点时支付约定工程进度款:1、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工程款15万元,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再支付工程款20万元;2、所有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交付工程、竣工资料、结算资料,发包人对结算审核认可后付至总价款的100%,无工程质保金(审核周期为15日)。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图纸3份及竣工验收表3份。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5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竣工结算。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后起算。违约责任中约定,如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以书面形式催款,发包方在接到催款通知5日内不付款的,自第6日起,每逾期一日,应向承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在该份合同中加盖了甘肃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和粤信公司的印章。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将剩余保修金支付承包人。合同签订后,2014年11月3日粤信公司组织人员开始进场施工,该工程于2015年5月20日竣工。工程竣工后,2015年5月30日粤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甘肃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2015年6月20日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湖北合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第八项目部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2015年9月20日,甘肃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单》中加盖了单位印章予以确认。2015年9月20日甘肃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粤信公司出具了《交易中心采光井扶手工程结算汇总表》,经审核确定本工程价款为283368.74元。粤信公司将上述三项工程施工完毕后经甘肃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湖北合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第八项目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上述三项工程交付民丰物流使用,但民丰物流只支付了工程款405万元,尚欠工程款1759491.78元未付。后经粤信公司多次催要,民丰物流未予支付,无奈粤信公司诉至法院。另查明:甘肃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名称变更为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先后签订的三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粤信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自己的施工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的工程与民丰物流及监理单位三方进行了竣工验收,共同签署了《竣工验收单》。竣工验收后,双方又进行了工程结算,民丰物流向粤信公司出具了《工程结算会签单》和《工程结算汇总表》,对粤信公司完成的工程价款进行了审核确认。民丰物流从审核之日起负有向粤信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但民丰物流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405万元,尚拖欠工程款1759491.78元未付,民丰物流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粤信公司要求民丰物流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759491.78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粤信公司要求民丰物流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在双方就瑞鑫冷链物流园区交易中心一层室内装饰工程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民丰物流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自第6日起应向承包人按未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对拖欠的工程款1432500元应当按照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即民丰物流向粤信公司支付违约金71625元。对瑞鑫冷链物流园区交易中心天井回廊干挂墙项目和瑞鑫冷链物流园区交易中心天井回廊不锈钢玻璃栏杆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双方约定民丰物流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自第6日起每逾期一日,应向承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但庭审中粤信公司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应当从民丰物流向粤信公司出具《工程结算会签单》和《工程结算汇总表》之日2016年9月20日算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民丰物流辩称粤信公司施工的三项工程没有经过其公司验收,且三个工程的结算工作也没有进行,要求驳回粤信公司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已经查明双方及监理单位对三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且双方在竣工验收完毕后进行了结算,民丰物流向粤信公司出具了《工程结算会签单》和《工程结算汇总表》。故对民丰物流的该项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给付甘肃粤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59491.78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其中工程款1432500元承担利息损失71625元,工程款326991.78元利息从2016年9月20日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50元,由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案涉工程是否竣工验收?2.工程款是否审核、确定?3.工程款利息如何确定?
关于案涉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及结算的问题。本案中,粤信公司提供了与民丰物流签订的三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由粤信公司、民丰物流和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单》、民丰物流出具的《工程结算会签单》和《工程结算汇总表》等证据,证明本案工程的相对方是粤信公司和民丰物流,粤信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合同,双方与监理单位共同进行了工程验收,并与民丰物流进行了工程款的确定。综合分析上述证据,无论从关联性、合法性、还是从客观真实性方面都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能够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民丰物流在上诉中虽称本案的三项工程均未经过验收和结算,《竣工验收单》及《工程结算会签单》加盖的单位印章,与现任法定代表人无关,验收和结算也不是现任法定代表人认可的行为,但这些上诉理由,均属民丰物流内部管理事务范畴和内部争议,不足以对抗本案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粤信公司应当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
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问题。民丰物流上诉称一审法院未按双方的约定计算。经审查,一审法院在严格遵守双方约定的前提下,支持了粤信公司请求的更为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300元,由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郝光林
审判员  白丽娟
审判员  邵云翮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 珍
false